本报讯(记者王晓宇)日前,内蒙古乌兰察布发布《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资金将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特需产品仅限自治区选型产品和装载机、风光互补设备。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并优先补贴农牧业生产特别是全程机械化生产所需大型、高科技产品,以及支持农牧业绿色发展的机械产品,包括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械产品。
《方案》规定,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畜牧业机械补贴仅限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其中,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根据《方案》要求,一户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和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微耕机数量不超过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挤奶机数量不超过1台。《方案》强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机械可不受补贴台数限制,经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研究,书面报备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未来三年,乌兰察布农机购置补贴将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方案》明确要求,牧民及牧民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定额补贴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实行末台补贴的,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额过高情况发生,《方案》继续施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定额+比例”模式。
未来三年,乌兰察布将继续施行“开放购机、先购后补、持据申请、简化办理”做法。即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购置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安装类挤奶机生产企业可继续直销配货。《方案》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实现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通,年度间系统切换有序衔接,方便购机者申请补贴。在申请补贴时,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户籍所属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禁止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或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具体操作事项。
关于结算兑付的问题,《方案》重点强调,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管理、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方案》要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重点开展旗县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慵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乌兰察布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公开场所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力争做到购机者“只跑一次”,最大程度方便服务对象。对补贴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机具全部核验,全年核验量要达到补贴机具的30%以上,并对抽查机具进行核实登记。
未来三年,乌兰察布将重点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少安排甚至不安排补贴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各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实进度,特别是加速资金结算和资金兑付进度,确保资金管理“月结年清”,切实保障购机者利益。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及结算兑付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及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缓慢地区,适度削减下年度资金安排,保证资金使用效果。
各旗县市区每年12月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机局、财政局。